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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04-11  【转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并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举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热爱祖国,积极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奏唱、播放、使用国歌。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和文明素养。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破坏公共厕所设施,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三)不乱扔口香糖、烟蒂、果皮、纸屑、快递包装、餐盒(筷)等废弃物;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外出时正确佩戴口罩;


  (六)依法接受传染病调查、检验、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措施,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在城市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采摘花果;


  (二)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不非法捕猎、运输、贩卖、购买、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不在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物质;


  (四)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堆、乱倒、混投;


  (五)组织、参加娱乐、健身等活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控制音响设备音量,自觉清理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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