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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时间:2022-03-10  【转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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