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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酒桌上借钱不成竟拿刀伤人,男子因故意伤害获刑六个月
时间:2022-01-19 【转载】
2015年6月27日19时许,游某与李某等人在某酒家吃晚饭喝酒,期间游某口头上向李某借钱,李某不同意,两人言语不合之下发生争吵打斗,游某趁着酒性拿起桌上的折叠刀朝李某左侧锁骨处捅去,致其锁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游某到临湘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另查明,游某赔偿了李某的各项损失5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游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游某使用凶器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游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