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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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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统一发放,作为持卡人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卡片信息)
社会保障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相片、社会保障号码、卡号等卡面信息,以及持卡人其他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信息。
第五条(功能)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基本功能,同时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协调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
市公安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牵头汇集社会保障卡的相关基本信息,并承担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医保、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经济信息化、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办主体)
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信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社会保障卡申领受理的组织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社区受理网点和银行受理网点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功能开通、挂失等工作。
第二章 申领与使用
第八条(申领对象)
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九条(申领方式)
申请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申领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时,应当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核对本人姓名、国籍、民族、性别、相片等信息,并提供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确认后由社区受理网点工作人员将申领信息上传至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人也可以到银行受理网点或者在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第十条(信息核验)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核验。
核验通过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制卡。核验不通过的,由原受理网点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上受理的,由市信息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制作和发放)
市信息服务中心应当自核验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和发放。
第十二条(卡的开通)
持卡人可以到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或者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开通社会保障功能;在网上服务平台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社区受理网点或者银行受理网点开通。
第十三条(卡的应用)
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居民健康管理等事务。
鼓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业务功能,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
第十四条(金融应用)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相关服务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
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服务功能后,可以用于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
第十五条(便利服务)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持有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持卡人义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