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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中止合同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2016年5月,田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公司支付11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开庭查明,2005年7月,田某到某服装厂工作。201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田某欲按照自己的爱好自谋职业,经协商双方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中止期限自2010年8月31日至2015年8月30日。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保留劳动关系,单位不支付工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缴纳。5年协议期满后,田某又回到某服装厂继续工作。2016年4月,因某服装厂未足额发放工资,田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只需支付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认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中止协议期满后,田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拖欠工资问题,有权利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但按照上述规定,田某中止劳动合同5年时间,不能计算为在某服装厂工作年限。因此,田某的经济补偿相应要减少5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