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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法院管辖权如何确定

时间:2021-04-13  【转载】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属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3)被告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均被注销城镇户口。

  3、下列情况适用离婚诉讼管辖特别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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