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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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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校规定参加早自习 是值班不是加班
刘某于2013年8月到某小学从事数学教学工作,系编制外人员,与学校签订了1年的聘用合同。工作期间,刘某一直按照学校
要求在上课前参加班级早自习,负责管理班级秩序、处理突发问题,学校按月支付刘某早自习费150元。1年合同到期后,学校与刘某终止了聘用关系。后刘某申
请劳动仲裁,要求学校支付早自习期间的加班费。仲裁委认为,刘某早自习跟班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不同于其作为教师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教学工作,故不属于加
班,而是值班,于是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对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区分,主要是看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是不是从事与原有工作职责没有关联、或与原生产岗位不相延续的工作
内容,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在具体案件中,应从单位有没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责两方面来考虑。原则上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
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联的工作,属于值班,不作为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