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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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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职工上班途中遇车祸 也享受工伤赔偿
2013年10月,张某开始到某商场担任营业员,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商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5年4
月,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10级伤残。该商场以张某系非全日制职工为由,拒绝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9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
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
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商场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张某的工伤待遇全部由商场负担。经调解,双
方达成协议,由商场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