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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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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职工旅游不能折抵年休假

董某系某公司管理人员,与单位签有5年期劳动合同。2015年度,董某因忙于工作,没有申请年休假。2015年11月初,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董某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单位答复说,董某虽然本年度没休年休假,但单位在9月份已统一组织职工旅游5天,视为其享受了带 薪年休假。董某不认同旅游视同年休假的说法,况且单位未对此提前说明。
    仲裁委认为,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待遇,是劳动者自由支配休息、放松的时间。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组织旅游、报销旅游费等,只是在 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予劳动者的福利,是激励职工劳动、提高待遇的一种举措,从性质上讲,旅游时间毕竟不是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混 淆。况且,该公司也没有提前说明以旅游时间折抵年休假天数,因此该公司应向董某支付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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