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
时间:2021-01-13 【转载】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身患重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理完结,需要监视居住的。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没有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替代逮捕,替代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定有: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的时侯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