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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办了网签未签字 备案合同未成立

办了网签,却未签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常熟一房屋所有权人将买方告上法庭,以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买方协助其撤销网签。近日,该诉请获法院支持。


  2014年12月,奚某与朱某、顾某就房产的交易事宜进行接触洽谈,通过房产中介办理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继续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奚某以价格未达成一致为由,要求朱某、顾某协助办理撤销网签,朱某、顾某不同意,为此,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顾某协助其办理签署网签备案的撤销手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奚某认为双方均未在合同上签字,且因价格问题均不愿继续买卖,朱某、顾某理应与其共同撤销买卖申请登记。朱某、顾某则要求奚某支付一笔违约金才答应去办理手续,认为他们需要购买房子,且根据双方签定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申请表,双方之间是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已在房产管理部门的网上签约系统备案,网签行为已然完成。然而,双方并未在备案的买卖合同上正式签字确认,合同依法未能成立,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在缔约过程中,虽然双方为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但因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备案合同所表征的合同债权并不存在,朱某、顾某基于协助的先合同义务,应协助奚某办理网上签约备案的注销手续。奚某要求朱某、顾某协助撤销存量房交易合同申请表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朱某、顾某表示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朱某、顾某协助奚某办理网签备案注销手续。朱某、顾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后被驳回,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存量房网上签约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透明化,在房地产相关部门的一个备案,并不能替代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在签网同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合同中明确房产权属、价款、付款方式、交易情况及违约条款等内容。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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