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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时间:2020-12-09 【转载】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原告工作多年因不能胜任新岗位被辞退,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原告朱某自2017年2月起一直在被告某矿业公司从事倒矿工岗位。2019年五月初,原告因与竖井部班组其他员工产生矛盾,影响到班组成员间的工作协作,被告某矿业公司便将原告朱某岗位调整为矿井部出矿工。被告某矿业公司安排原告参加岗前培训,但原告培训后认为新岗位自己“做不了、吃不消”,被告某矿业公司遂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遂于2019年10月8日向上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上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被解雇为由,裁决驳回了朱某的请求。2019年11月15日,原告朱某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因不能与竖井部班组其他成员进行较好的协作,直接影响到班组工作任务的完成,应视为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告某矿业公司为了竖井部的生产不受影响,调整原告至井下出矿工岗位,但原告又自觉“做不了、吃不消”而未予接受。故被告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被告某矿业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故应额外支付原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矿业公司于应支付原告朱某经济补偿金共计1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