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著作权保护期限长短利弊说
“2015班”您听说过吗?没有?那《小王子》、007看过没有?对,安东尼·德·圣埃克苏佩里、伊莱·弗恩明、大名鼎鼎的费利克斯·纳什鲍姆,还有一众1944年辞世的文化名人,近日都被在线杂志《公共领域评论》选入2015班。笼统地说,作者死亡时间满50或70年后,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所以有艺术网站在报道2015班时用上了“行业福利贴”的标题。这份欢喜雀跃,我们懂的。在《泰坦尼克号》3D版中,沉入海底的名画从毕加索的《亚维农少女》换成德加的《舞蹈者》,原因是制作方曾遭到美国艺术家版权协会的抗议,补上了使用费方休。只怪毕加索老爹不仅创作欲望强烈,生命力也格外旺盛,一直活到90多岁,只能编入2044班,还得耐心等。估计土豪如卡梅隆导演,心中也是酸而不爽,后来就换主儿了。
一边厢我们祈祷艺术家们多寿多福,他们创作越久,将来回馈公共领域就越丰,但一边厢我们不得不承认,看到“行业福利贴”,心里又生出一份终于不用再掏腰包的窃喜。如此严重的人格分裂,著作权法你知道么?
是的,我知道。以我国为例,一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得撑到最后那一位的截止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的保护期是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一直没发表的则是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另外,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分类不少,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上的保护期是首次发表后50年,一直没发表的是创作完成后50年。对了,还得说说“邻接权”。邻接权是指作者之外对作品的保存、传播和演绎有贡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如图书报刊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邻接权的保护期限又有所不同,例如出版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保护期限是首次出版后的10年。另外还有孤儿作品的保护期限等问题,就不细说了。
有点儿复杂?要不我们干法律的吃啥?刚才提到的只是财产权部分。著作权的内容十分丰富,还以我国为例,共由十六项具体权利和第十七项“其他权利”构成,就是按八菜一汤的规格也够满满当当摆上两桌的。其中第一至四项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因为创作这么高端的活动,被认为打上了作者独特的人格烙印,精神权利自当得到永久保护。因此作者的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者的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顺便一提,“精神权利”一说,滥觞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思潮,故欧陆国家多使用作者权亦即“著作权”(author’s right),而英美国家则直称为复制权即“版权”(copyright)。但您别想多了,异是分支末节,同才是主流、是趋势,因为文化产业全球化了,“环球同此凉热”。
全球化很重要,它是今天大多数国家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规定上大体一致的原因。19世纪,“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出版越出国界,英国的苏格兰、爱尔兰地区,法国的好邻居荷兰和比利时,还有新大陆那边的年轻人——美国,刷起盗版来嗖嗖的,一点不比今天的发展中国家手慢。英法两国受够了盗版书籍的漫天飞舞,开始谋求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建立,连大文豪雨果也拽着左拉和狄更斯积极参与其中。他老人家主持的巴黎文学会议通过了制定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决定,成立了国际文学艺术协会。协会把草案提交瑞士政府,于1886年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截至去年,有168个国家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伯尔尼公约》中关于作者终身加50年等保护期限的规定,成为成员国要遵守的最低保护要求,各国纷纷根据公约调整国内法律(如我国在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的目标之一就是为加入《伯尔尼公约》作准备)。著作权保护期限高度一致的格局是全球化的产物。
我们稍稍多个心眼,马上会发现问题:为什么著作权必须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呢?这可不是一般产权制度的常态。从零到无穷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也可以有几种:保护期限为零,等于不保护;保护期限无穷大,等于永久性保护;两头之中,除了上面提到的终身加死后若干年和公开之日起若干年的规定,历史上还有一种可续展的保护期限制度。1709年英国的《安妮女王法》给予已出版作品21年的专有出版权,新作品的保护期为14年,作者届时若健在可延长14年。本来盼着永久财产权的伦敦书商们眼都红了,他们转而谋求普通法上的自然权利保护,先是制造了一起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可惜被识破,后来在Millar v. Taylor一案中,书商们终于得偿所愿。然而很快,在1774年的Donaldson v. Becket案中,上议院成为永久性版权的终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