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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古稀老人争夺孙子女的抚养权 情与法的艰难选择
古语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之所以难断不仅仅是因为里面的矛盾涉及到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繁琐的家事里面牵扯到的情感纠葛。如同接下来的这个抚养权纠纷,不仅涉及到66万元巨额财产的处置问题,更是一个该由生育自己的母亲抚养——尊重那自一出生就无法割裂的母子天性,还是由一手将小孩带大的爷爷奶奶抚养——照顾那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深厚感情的两难选择。
原告庞某兰、陈某帆、陈某松诉称,陈某成是原告庞某兰丈夫,是原告陈某帆、陈某松的父亲,被告陈某海、卢某娟系陈某成的父母。原告庞某兰与陈某成于2013年办酒结婚,并生育了女孩陈某帆(2014年出生)和男孩陈某松(2017年出生)。2017年陈某成受雇于福建省厦门的林老板开车。2019年6月陈某成因出车期间意外事故死亡。陈某成死亡后,婚生小孩陈某帆、陈某松应由法定监护人原告庞某兰抚养成人,但被告执意要抚养小孩,但被告已七十多岁,已无能力照顾好两个小孩的读书生活,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与母爱不分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陈某帆、陈某松由原告抚养;请求判决原告陈某帆、陈某松的抚养费660430.2元归原告陈某帆、陈某松所有,由原告庞某兰代管。
被告陈某海、卢某娟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把小孩生育出来后,原告庞某兰对小孩都没有抚养过几天,都是两被告抚养的,只是现在第一个小孩读书了,原告才带去陆川。抚养费由法院判决,被告坚决要抚养孙子陈某松。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是原告庞某兰的家公、家婆,原告庞某兰与两被告儿子陈某成结婚后,于2014年生育原告陈某帆、2017年生育原告陈某松。原告庞某兰一直在陆川县城务工。原告陈某帆出生二十多天,即由两被告抚养,直到2017年7月上幼儿园才由原告庞某兰带到陆川随其生活。原告陈某松出生后,原告庞某兰抚养了三、四个月后即由两被告抚养至今。两被告抚养两个小孩期间,小孩生病后原告庞某兰才回家照看两小孩,平时也偶尔回家看望小孩。2019年6月原告庞某兰丈夫陈某成因意外事故死亡,其所在公司支付了死亡赔偿费、父母、小孩抚养费及丧葬费等赔偿费共1000000元给原、被告。2019年7月12日在陆川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两被告与原告庞某兰就1000000元赔偿款进行协商分割,达成协议:两被告领取赔偿金221322.2元,原告庞某兰领取赔偿金68247.6元,原告陈某帆、陈某松应得赔偿金660430.2元,该费用暂存到陆川县公证处,剩余50000元由两被告领取用于办理陈某成的后事。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后,两被告和原告庞某兰都领取了自己的份额。之后,双方因原告陈某帆、陈某松的抚养问题和赔偿费的问题发生矛盾,双方争持不下。2019年7月24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陈某帆、陈某松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由他们对其履行抚养监护义务。而原告陈某帆、陈某松父亲陈某成已去世,则原告庞某兰作为为其母亲,应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原告庞某兰虽然因长期在陆川县城务工,对原告陈某帆、陈某松在三岁前没有尽到完全抚养的责任,但考虑到两被告已经年老,无能力再去抚养原告陈某帆、陈某松,且也无精力、无法督促、辅助小孩的读书学习,因此,从小孩健康成长和长远学习、生活考虑,原告陈某帆、陈某松仍应由原告庞某兰抚养为宜。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原告陈某帆、陈某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陈某帆、陈某松因其父亲陈某成因意外去世获得的赔偿费(含其父亲陈某成对其负担的抚养费)660430.2元,专属于原告陈某帆和陈某松所有,任何人不能侵占。由于原告陈某帆、陈某松均未成年,因此该笔赔偿费由原告庞某兰代为管理,但原告庞某兰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陈某帆、陈某松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陈某帆、陈某松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陈某帆、陈某松的660430.2元财产。因此,对于原告庞某兰要求判决原告陈某帆、陈某松获得的赔偿费660430.2元归原告陈某帆、陈某松所有,由原告庞某兰代管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矛盾产生的源头在于双方的各自担忧:作为母亲的担忧爷爷奶奶已七十多岁,没有办法好好照顾抚养小孩长大成人,更没有能力辅导小孩的学业;而爷爷奶奶则担忧小孩的母亲将属于小孩的巨额财产随意挥霍,导致小孩以后生活困难。案件主办人李凯帆法官敏锐的捕捉到这两个担忧其实有一个共同的指向:他们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在关爱着这两个孩子。是的,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这不仅仅是双方的共同出发点,更是法院依法判决的落脚点。我们的判决也许无法兼顾双方的情感需求,但是我们的判决必然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我们的行动必然守护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
来源:陆川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