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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缴纳工伤保险,未必构成劳动关系
时间:2019-11-27 【转载】
许某某于2013年入职外地某个体煤矿从事采煤工工作。2017年初,当地政府对部分煤矿企业进行关停整合。期间,该煤矿因企业相关证件无法进行年度审核,造成主体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不得不停办职工社保缴纳业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该煤矿经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一家劳务公司协商,约定由劳务公司代该煤矿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费事宜。
2017年9月20日,劳务公司依据煤矿提供的名单,为许某某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2018年11月18日又办理了退保手续。
2017年10月24日,许某某以劳务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由,请求裁决确认双方从2017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机构未予受理,许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某与劳务公司并未形成事实上劳动关系,仅凭劳务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判决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劳务公司虽然以自己名义为许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劳务公司和煤矿签订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劳务公司仅仅是代替煤矿办理工伤保险。
事实上,许某某入职后一直在煤矿务工,工资报酬的确定与发放也由煤矿决定,劳务公司对许某某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更未向许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也并未形成事实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由于劳动公司与许某某之间不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所以,仅凭劳务公司代为缴纳工伤保险一事,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