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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非法使用童工需承担法律责任
小祝于2018年1月至上海LY公司应聘职员的工作,在面试时小祝说其已经年满16周岁,最终公司录用了小祝。2018年3月,公司在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时,发现小祝其实并不满16周岁,遂要辞退小祝。但小祝请求公司考虑到其家庭困难,给予工作机会。在小祝的恳求下,公司最后同意留下了他。2018年4月24日,小祝在公司工作时突然受伤,随后他进入上海市松江区某医院治疗,并于2018年5月7日出院。该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单上载明建议休息2个月(2018年5月7日至7月6日)。出院后,小祝与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协商未果。于是小祝向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按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支付治疗期间生活费,并赔偿护理费和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经小祝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小祝受到的事故伤害程度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019年4月25日,该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报告,评定为工伤致残程度十级。但公司认为小祝在入职时隐瞒年龄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他在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是3000元,按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标准支付小祝生活费显失公平。用人单位如果雇佣了不满16周岁的员工并因工受伤,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用人单位有义务招聘时核实劳动者年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此外,《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这里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我国劳动者的合法就业年龄是16周岁以上,一般只有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合法的劳动者;二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义务核查本人的身份证件,核实本人的真实年龄;三是禁止任何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劳动者。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最终法院判定认为该公司在招用小祝时,的确未尽到核查小祝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其并无证据证明小祝系故意隐瞒真实年龄的事实。之后,该公司在为小祝购买商业保险时,得知了小祝的实际年龄,但仍继续用工,其虽表示是小祝主动要求留在公司,然而公司对此亦无证据证明,即使存在小祝主动要求公司留用的事实,禁止使用童工也是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司对招用童工的责任,无法推卸。
二、招用童工发生伤害,须依法承担责任。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此外《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在第二条中还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的,至少应当依法承担几项费用:
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职工或童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文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