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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伤保险有法守定越线逃避得失自负

时间:2019-10-10  【转载】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张红梅 汤龙

陈某的丈夫张某,生前系当地某煤矿的机修工人。从家里到工作单位张某必须要先走十几公里的山路,才能到正规乘船的地方坐上船。为图方便,张某和矿上的其他十几名矿工找了个捷径——以趟水或坐轮胎的方式渡河。如此良久,倒也平安无事。某日,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照旧趟水过河,河水突涨,张某溺水身亡。

当地派出所经调查后出具了说明: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渡河时不慎落水身亡,不涉及治安和刑事犯罪问题,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张某落水身亡后,煤矿向张某家属给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后,陈某就张某的死亡向彭水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不服,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彭水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法律对“途中工伤”的事故类型作出了限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趟水或乘坐轮胎渡河,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而造成的事故,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类型,不应认定为工伤,彭水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销公司逃避责任

未上保险股东赔偿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制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熊海燕

2014年3月起,杨某入职某装卸公司,从事水泥包装工作。由于长期和水泥粉尘接触,加之防护措施不到位,杨某时常感到呼吸不畅,肺部难受。之后,杨某病情加重,被送往职业病防治院治疗。2015年1月,经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杨某患上水泥工尘肺二期。经杨某申请,秀山县人社局认定杨某所患职业病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杨某为伤残四级。

让杨某意想不到的是,某装卸公司为了节省开支,从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该公司股东黄某、袁某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于2016年4月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了该装卸公司。2018年3月,杨某向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随后,杨某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装卸公司股东黄某、袁某共同赔偿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26.42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袁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黄某、袁某作为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杨某患职业病,是享受工伤待遇的主体,该装卸公司系工伤待遇赔偿义务人的情形下,注销公司。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告知杨某作为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导致杨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获得工伤待遇赔偿,黄某、袁某应当共同承担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据此,重庆四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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