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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车辆被人擅自驾驶出车祸 车主因管理不善担责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儿子覃某擅自驾驶父亲的摩托车载人外出,途中发生车祸,造成乘坐在摩托车上的三人全部死亡,父亲覃某某痛失爱子,并因对车辆疏于管理而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2011年8月16日,因被执行人覃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覃塘区法院执行法官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2010年12月5日17时许,被告刘某驾驶闽D35723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石料沿324国道由贵港(东)往黎塘(西)方向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覃某驾驶桂RT2398号二轮摩托车载陆某及李某在后同向行驶,双方行至覃塘区覃塘镇大郭村路口路段,刘某驾车往道路北侧大郭村路口右转弯过程中,覃某驾驶的桂RT2398号二轮摩托车车头由后碰撞到闽D35723号货车尾部左侧部位,造成覃某、陆某、李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覃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陆某、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因肇事方和受害方陆某、李某的家属无法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受害方陆某、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覃某与被告覃某某为父子关系,覃某出生于1992年12月2日,事故发生时已满十八周岁,生前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去世后并未留有财产可供继承。覃某所驾驶的桂RT2398号二轮摩托车属被告覃某某所有,检验合格至2010年1月,无保险,平时放在家中,对家人驾车出行并无限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未戴安全头盔且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通行时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所驾车辆由后碰撞到同向行驶的前车尾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程度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覃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当场死亡,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遗产可供赔偿,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覃某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覃某某作为覃某的父亲,对已成年的儿子不需要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因无遗产可继承,故亦不需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覃某某作为肇事桂RT2398号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对车辆疏于管理,让刚刚年满十八周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覃某随意驾驶,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案情实际,覃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被告覃某某分别向死者陆某、李某的父母赔偿经济损失18888.32元的判决。
覃某某因对车辆疏于管理而酿成痛失爱子还负赔偿责任的苦果,血的教训让人警醒,但也同时感受到了代价的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