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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交证据的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