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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九零后男子醉驾三分钟 获刑一个月

时间:2019-03-14  【转载】

 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马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五一假期的一天晚上,23岁的芷江男子马某酒后驾驶其父亲的小汽车往家赶,在行使了不到3分钟后便遇到了执勤交警。经鉴定,马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2倍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无再犯罪的危险。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所以,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早已是家喻户晓,但总有些人会怀着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像马某这样醉驾即便只有几分钟,但从他启动车辆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在犯罪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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