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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财务在对账单上签名后该为欠款负责?
时间:2019-02-21 【转载】
财务只因履行职务而在对账单上确认金额并签名,却被卖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近日,长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甲公司将柯某告上法庭,称双方虽未签订合同,但其长期为柯某提供纺织原料,2018年6月,双方就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的货款进行结算,柯某当时已在对账单上欠款人处予以签名确认,但却拖延偿还货款,故诉求柯某支付货款27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余元。
柯某辩称,她是乙公司(未经工商登记)的财务,纺织原料交易实际是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进行,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柯某在对账单上签名,只是在对账,系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行为。欠款系由公司负责人所欠,与她无关,故不该由其个人偿还欠款。
长乐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甲公司与柯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通过审查对账单、出货清单、个人用工合同、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柯某在对账单上签名系履行职务行为,柯某并非本案诉争货款的欠款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不成立。故甲公司要求柯某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宣判后,双方均对判决表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