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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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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未开发票引纠纷,买受人拒付货款被判赔

时间:2019-02-21  【转载】

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开具发票,另一方可以拒绝付款吗?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买方应承担货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经法院查明,2016年间,B公司因建设工程需要向A公司购买混凝土,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商品货款按月结算,10个工作日前卖方提供相应的发票,买方应付清卖方上月供应货款80%,剩余20%在次月付清”。合同成立后,A公司按B公司要求供应混凝土,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款金额产生了争议,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B公司以A公司未先开发票为由,拒绝支持货款以及承担违约金。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对价。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没有关于哪一方应先予履行的约定,在卖方全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不得以对方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交付货款,因此判决B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并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的违约金。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具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A公司作为卖方已经履行了供应混凝土这一合同主要义务,B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不得以卖方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拒绝付款,故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作为一般纳税人在出卖货物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一般来说,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是出卖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但买卖合同系双务合同,买方的主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主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仅仅是作为一项附随义务(或称从义务)。因此,在卖方已经按约全部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买方不能以卖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若出卖人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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