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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保证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介绍】
2006年4月25日,被告张某、刘某、展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张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期限至2007年4月 24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借款由刘某与张某提供其共有的房产抵押并经登记,由展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年。
借款后,张某仅仅支付过一次6000元的利息。2008年7月8日,保证人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于2008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并申请 追加展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 受偿权;因担保人展某已死亡,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提供其与刘某共有房屋作为抵押并经登记,借款、抵押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借款、抵押合同成立、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物的处理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同时,合同的原担保人展某在诉讼前已死亡,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书面明确表示已放弃继承权,原告未要求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合同担保人展某的法定继承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无据,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