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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女子处于分娩期,男子可否起诉离婚?
【案情介绍】
李某与田某于2010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5日,田某生下一个小男孩。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家里有了小宝宝,原本应该更加幸 福,然而李某与田某却因为各种生活琐碎,矛盾不断。2012年5月10日,双方在再一次发生大冲突,一气之下,丈夫李某便诉至法院,要求与田某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李某起诉与田某离婚时,田某分娩未满一年,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起诉离婚确有必要,所以,李某暂时不具有起诉权。法院依法作出裁 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评析】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从此条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即:(1)女方在怀孕期间,是尚未生出婴儿的孕育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是生出婴儿的哺乳期间;(3)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是人为中止妊娠的情形,如做人工流产等。
此案中,截止2012年5月10日,李某起诉时为止,田某还处于分娩后一年内,是法律规定的禁止男方离婚的情形。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如:孩子不是男方的外,法院是会驳回男方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