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妹妹用自己的身份证与男朋友结婚,自己怎么办
【案情介绍】
王燕燕(女)想要与男友结婚,但其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思前想后,其决定用姐姐王菊菊的身份证,以姐姐的名义与自己的男朋友办理结婚登记。2年后,姐姐王菊菊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于2年前与他人结婚。
【问题】
此时的王菊菊应该怎么办?
【成都婚姻网沈律师评析】
1、若姐姐王菊菊申请宣布与妹妹男朋友的婚姻无效,法院会判决驳回申请,因为该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很明显,办案情况不符合。
2、若姐姐王菊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妹妹男朋友离婚或者撤销婚姻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为不符合离婚或撤销婚姻的法律要件。 离婚是由当事人申请解除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关系,而姐姐王菊菊与妹妹男朋友的婚姻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而可撤销婚姻是对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定 结婚要件等情形的婚姻进行撤销登记,而姐姐王菊菊与妹妹男朋友的婚姻也并不符合该要求。
3、此种情况下,姐姐王菊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其他行政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