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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争名誉不顾九旬老母 法院判决以情释法

时间:2018-11-14  【转载】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母亲赡养问题引发的兄弟姐妹名誉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彭某甲(老七)、刘某夫妇上诉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彭某乙(老大)、彭某丙(老二)、彭某丁(老四)向其赔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鉴定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3400元的上诉请求。


  原来, 2017年5月,本居住在上诉人彭某甲家中的九旬母亲龙某,因家庭琐事与上诉人夫妇发生矛盾从家中出走,因其年事已高,且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九旬母亲所在村村委会在接到村民电话后,将出走的龙某接至村委会暂时寄住。大概六至七日后,因龙某的子女均未至村委会将其接回,村委会不得以致电当地电视台某亲情栏目组,该栏目组就此事进行了采访并制作了一期节目。上诉人彭某甲和被上诉人彭某易、彭某丙、彭某丁作为龙某的子女接受了采访,采访中被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与上诉人彭某甲就母亲龙某的赡养问题发生争执,各自指责对方不负责,置母亲不管,双方指责言词激烈,如彭某丁在节目中向记者说了“我觉得彭某甲不是一个男人”等,双方之间的谩骂指责等内容均被栏目组采取化名方式予以播出。该期节目播出后,老七彭某甲、刘某夫妇认为老大彭某乙、老二彭某丙、老四彭某丁在节目中否认原赡养协议,以及诬陷老七夫妇伪造协议,并对老七夫妇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其夫妇的名誉权,故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彭某甲、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后,两人上诉至本院。


  本院二审认为,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接受栏目组采访时,均有言语用词不当事实,但是这与各自所受文化教育程度,以及平常用语习惯有关,双方均没有损害对方名誉权的故意;其次,媒体节目组系村委会邀请,被上诉人只是被动接受采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系被动接受采访,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采取化名,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构成名誉权侵犯,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彭某甲、刘某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在判决书最后进行情理释法:涉案媒体节目的主题和制作目的是为提醒、告诫为人子女的应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本案当事人在争论是否损害名誉权的时候,应该思考发生本案名誉权纠纷的根本原因在哪?本案纠纷的根本在于双方的九旬老母亲当时被遗留、寄住在村委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作为子女没有一人去接老人回家赡养,从而导致村委会邀请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尊老爱幼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所要弘扬和维护的善良风俗之一。双方当事人作为老人的亲生子女,在事件发生后不是很好地反省自身的错误,而是各自互相指责,乃至引发诉讼,这既有违我国民法维护的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其伤害的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兄弟姐妹情感,更多的是给含辛茹苦的老母亲造成了伤害。双方当事人爱惜自己“羽毛”,以正确的方式提升社会评价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双方母亲的赡养问题,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才是解决本案纠纷,恢复各自主张的名誉权的有效方法。本院在此进一步重申,希望双方当事人作为同胞兄弟姐妹能本着互谅互让,相互扶持的原则化解矛盾,更好地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

来源:民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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