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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该案案由应定保险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
原告徐某雇佣原告廖某驾驶徐某所有的变型拖拉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拖拉机后挡板挂钩失效将本案第三人叶某砸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廖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廖某赔偿叶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12385.5元,原告廖某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徐某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廖某持有G类拖拉机驾驶证。
【分歧】
原告廖某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保险人追偿,那么,该案的案由应定为保险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现在普遍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他人追偿是基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追偿行为当然属于保险合同纠纷。
第二种观点认为,他人向伤者赔偿是代保险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实际上属于不当得利,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更合理准确。
【评析】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第三者进行赔偿,他人代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当然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免赔的合法依据,赔偿义务本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现他人代保险公司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他人遭受了损失,保险公司享受了“免赔”的不当利益。
基于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本案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更加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