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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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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明确该如何处理

【案情】
     原告曾某与被告袁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其出具借据,该借据中载到:“借到曾总人民币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2011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曾某能否证明借据中曾总系其本人,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争议点,故本案系原告主体不明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明确的,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受理后发现原告主体不明确的,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后应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此,我们可以得知,要想成为适格的原告,必须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本案中,原告曾某持被告袁某出具的借条,向被告袁某主张权利,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是该借据的权利人,故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提起诉讼,故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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