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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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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现状是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因素

原告尹某某2009年5月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又于2010年8月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第二次起诉不一定就应判决离婚。2011年1月,德安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不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
原、被告从小学到中学同窗九年,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后于2005年1月登记结合。2006年3月17日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家庭观念不够强,常在外贪玩,有时与朋友在一块打牌、喝酒,甚至彻夜不归,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9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又共同生活,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有所收敛,并且在原告再次起诉之前双方仍有过夫妻性生活。因被告仍未彻底改正贪玩性格,导致夫妻再次矛盾,原告因此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该院认为,原、被告同学九年,彼此了解较深。双方的婚姻又是经过自由恋爱后才缔结的,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夫妻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贪玩所致,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原告产生了离婚念头。一旦双方冷静下来,认真分析产生夫妻感情隔阂的原因,各自检查和改正不足与缺点,正视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双方重新找回恩爱的夫妻感情是完全可能的。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充分认识,并已书面向法庭保证改正缺点,当面向原告道歉,维系好自己的婚姻有诚意。法庭也已当庭对被告的错误进行批评、训诫。《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该案夫妻关系现状看,原告在再次起诉之前双方仍有过夫妻性生活,因此,双方有重归和好、继续维系现有婚姻关系的可能性。综合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发生矛盾纠纷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不予准许。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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