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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为守“信誉”行窃,一时糊涂酿苦果
2013年5月3日,曹某(无锡某贸易公司负责人)与天津港保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天津公司向其购买排粮管24根,单价为每根600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交货。此时曹某想到了前期与之有业务往来的泰州市姜堰区某某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姜堰机械厂)有其所需的排粮管。在收到天津公司合同款的当日,曹某遂与姜堰机械厂负责采购、供应的仲某某联系,双方并达成口头约定:由该厂出售24根排粮管给曹某,单价每根200元。眼见一笔横财即将到手,曹某不禁窃喜。
生意场如战场,风云突变。5月10日,曹某到姜堰机械厂交接购买事宜时,仲某某回复说货物已经打包好,待负责销售的郑总同意即可发货,但偏偏此刻出差在外的郑总却不同意这项即将拍板的买卖。离交货期就剩最后一天了,这下可急坏了曹某。陷入困境的曹某遂与仲某某协商,希望能有转机,但仍无果。眼看到嘴的鸭子要飞了,此时的曹某更担心与天津公司毁约,被同行人笑话不守信诺。并不甘心的曹某脑海突现了一个大胆的想法,并于12日驱车回到姜堰机械厂,而恰是这一想法改变了曹某某的人生。正值周末厂区职工休假,曹某按照之前的记忆确定货物的大致方位后,于夜里11时乘保安不注意,从仓库的窗户潜入,将24根排粮管分批盗出,并打包上车。次日,曹某通过快递将货物速运到天津,履行了合同约定。尚蒙在鼓里的姜堰机械厂在周一正常上班后发现货物被窃,查看监控后遂报警。
8月1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为履“信用”的曹某,终究为自己的一时糊涂“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