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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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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价邮寄手机丢失 快递公司应照价赔偿
杨某花1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邮寄手机丢失后,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损失1453元。而快递公司以邮件未保价为由,只同意赔偿3倍邮费。3月初,姜堰法院审结了这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经法官调解,快递公司向杨某赔付1200元。
快递手机丢失
2012年6月,杨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款三星手机,价值1453元,收到后觉得不满意,决定退货,随后将手机包装好交给申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并支付快递费15元,委托快递公司寄往深圳市罗湖区的手机卖家。两天后,卖家反映快件已到,但内件中没有手机。于是,杨某找到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手机损失1453元,遭到拒绝.
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2013年1月,杨某向姜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损失1453元及邮费15元。原告认为,快件是在被告运输过程中丢失,被告在物流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快件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快件中物品情况被告并不清楚,因为货物是原告自己包装的,并且原告没有在速递详情单上填写内件品名及数量;原告不能证明其邮寄的是手机,且价值1453元;原告未办理保价,根据邮政法的规定,以及速递详情单上关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的赔偿额为所付邮费的三倍”的声明,快递公司只能按照邮费15元的三倍进行赔偿。
释法明理促和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保价条款的效力以及货物价值的确定。
姜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快递公司属于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它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只能在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杨某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快递公司负有将物品安全交付收件人的义务,其在运输过程中将物品丢失,应适用《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速递详情单上印制的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并未与原告协商,属于格式合同。该条款减轻了快递公司在快件保管、安全运输中的监管和保障义务,限制了寄件人索取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依法应为无效条款。
三、关于货物的价值,原告提供了其在网上购买手机、要求退货、卖家同意退货的交易记录,证明其购买的三星手机且价值1453元,因货物丢失,对方未能退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而被告无证据推翻原告网络交易的真实性。综合考察全案证据,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原告的证据更具有可采性。快递企业有收寄验视制度,快递工作人员应当场验视快件内件名称,查询内件货物的性质和种类。而本案中,被告没有尽到上述义务,故货物丢失可能造成的损失属于被告应当预见的范畴。因此,对原告提出快件丢失造成损失1453元的主张应当支持。
当然,原告在交寄快件时未认真详细地阅读相关条款,未填写速递详情单内件物品名称,亦有一定过错。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要求和解,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快递公司当庭向原告赔付12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物品托运邮递将越来越频繁,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方便、快捷,促进了社会流通。但是由于快递公司是新生事物,经营成本低,竞争激烈,导致快递市场非常混乱,消费者邮递物品丢失、损坏现象时有发生。
作为消费者应注意:
1、消费者最好选择邮政局的快递服务,或者选择较为规范、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办公地点。不能贪图便利、选择上门收件的快递服务,不核查快递公司的资质,甚至连其营业地址都一无所知,只有一个邮递人员的联系电话,一旦出现问题,不是被邮递人员推托,就是电话无人接听或者打不通。
2、快递详情单上必须注明快递物品的名称、价值、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是重要或贵重物品,消费者应选择保价邮件。对于大额的贵重物品,建议另购投递保险,避免意外损失,同时在备注栏注明“货到后,必须由收件人亲自验货、签收”的字样,以防到货后被其他人代签收。
3、收货时,要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被人拆开的痕迹,要亲自当场拆验货物,与寄件方确认邮寄内容、物品种类、数量是否一致。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如果发现货物损坏或缺失,要当场退回,不要签字,尽快联系快递公司,或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诉,追究责任。
作为速递企业应当注意:
1、慎重使用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对这些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不得随意设置对自身有利而对对方不利的条款。
2、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等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除信件以外,对其他快件应当场验视内件,当面封装。并要求寄件人完整填写速递详情单。寄件人拒绝验视或填写详情单的,应不予收寄。
3、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降低风险。
4、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统一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收费。按规定时间及时发运,确保货物安全。